北京民政局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7日,北京市民政局下发通知称,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将提高,护理费最高达到每人每月2612元。

据介绍,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此次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612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09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567元。

市民政局称,新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调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其中,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此外,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给;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京华时报     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