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4万社会救助对象住院减免押金
不合理医疗费用政府不予结算
民政部门要与提供相关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责任义务等,并会同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部门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将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事后申请可补领救助金
对于社会救助对象在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或自行选择事后医疗救助发生的住院费用,救助对象也可以先支付,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领。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或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金融机构信息,通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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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救助材料
1、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
2、罹患重大疾病,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怀孕分娩,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北京日报 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