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手“秦火火”一审获刑3年 网络造谣者首获罪

 
Comment(s)打印 E-mail 中国新闻网, 新华网  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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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秦火火”一审获刑3年 网络造谣者首获罪 [微博图片]

中国新闻网报道,据央视消息,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

2013年8月,北京警方通报,警方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抓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两名成员。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利用“郭美美个人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民众作为攻击对象,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2014年4月11日,网络推手秦志晖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张海迪、罗援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1年8月20日,秦志晖为了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在作法庭陈述时秦志晖称,他的行为确实误导人们对公众人物、政府机关的看法。“为了出名,我损害了杨澜、张海迪等人的名誉和声誉,给他人带来严重后果,我表示歉意,在这里说一声对不起。”他说:“希望我的行为能警示他人,不要干我这样的蠢事。”

公诉人指出,量刑情节方面,秦志晖的行为触犯了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志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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