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祸肇事车主被认定全责 有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

 
Comment(s)打印 E-mail 中国网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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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7月1日讯(记者 魏婧) 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截,马自达车中乘客与司机飞出跌落地面,当场死亡。6月29日,警方认定宝马车肇事司机王季进负事故全责,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逮捕。

事发时肇事车速达普通动车时速

29日下午,南京警方发布通告公布鉴定结果:宝马车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已达到普通动车的时速),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通告称,宝马车主王季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警方已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

律师:定罪关键在于司机是否“明知故犯”

针对本案现阶段的认定结果,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卜超霞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认为,“负全责”表示肇事司机因违章驾驶需要负全部责任。

在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承担的罪名时,卜超霞说,“超速明显是违章,是危险驾驶行为(故意),通常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对于本案,理论上来说,是危险驾驶的故意行为,过失的造成了他人的伤亡后果,属于结果加重犯。”

卜超霞指出,判断本案关键在于对肇事司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不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造成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一般仍认定为交通肇事,反之如果是“明知故犯的”,那就会以其他罪名(如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肇事者事发前情绪异常频说“烦死了”

肇事的宝马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了现场,1小时后被警方找到。知情人称,王季进当时略显迟钝,甚至连现场自己非常熟悉的家人亲友都认不出来。“那说明,当时他确实被现场的场景吓坏了,或者有什么其它的原因导致这样的。”

根据警方调查,嫌疑人王季进无吸毒前科,事发后对其进行尿液检验,结果呈阴性,确认其无毒驾嫌疑。民警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现距宝马车约30米左右的地面上有一袋白色粉末,后经警方提取检验后,该白色粉末为淀粉类,排除是毒品的可能。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肇事司机是富二代、官二代的传言。6月23日,南京交管部门通报,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目前暂住南京市江宁区,其父母在江苏靖江老家务农。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某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王季进并非富二代或官二代。

王季进的家人也说,以他的性格,应该不会开这么快车的,甚至公然闯红灯。多位跟王季进交往比较多的装饰城老板描述他的性格时也称,虽然王有点内向,但为人厚道,不是会做出格事的老实人。一名女老板说,事发当天下午王季进一直说“烦死了”,情绪大异于平常。

遇难者家庭拒绝5万元赔偿

事故中遇难的马自达司机薛某的父亲称,在警方的协调下,6月22日,肇事者王季进的妻子与父亲参与了车祸中遇难者亲属的会面,王家人向他们表达了道歉,同时,王家人决定向两位车祸中遇难者的家属赔偿5万元,并称因为刚刚在江宁买了房子,付了按揭,目前也拿不出钱来。

但对于王家人的道谦,薛先生并不接受,称对方的歉意不够真诚,赔偿5万元钱,远远不够善后的开支。此外,当天王季进的妻子穿着红色衣服参与协调会见,遇难者亲人称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让他们难以接受。(综合扬子晚报、京华时报、华商报、新京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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