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Comment(s)打印 E-mail 中国新闻网 201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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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3日通过的一项授权决定,中国将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决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为二年。

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关于试点适用条件,决定指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决定指出,试点工作应当坚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试行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决定指出,已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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