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之后:中国商事调解任重道远

 
Comment(s)打印 E-mail 中国网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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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8月8日讯(记者 郑成琼)8月7日,旨在解决跨境执行国际商事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问题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后命名为《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新加坡开放签署。


《新加坡调解公约》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


长久以来,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手段,一直存在于法律实践当中,国际和国内的商业实务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调解代替诉讼。

相对于耗时长、程序多、成本高且容易导致双方更加对立的诉讼和仲裁,由第三方介入协助友好解决争议的调解则便捷高效、成本较低,又不破坏当事人的交易关系。

问题在于,达成调解的当事方通常以合约方式和解,若对方事后不执行,除非提前通过确认程序把调解协议转化为判决、仲裁裁决,否则只能诉诸其他争议解决手段,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告诉记者。

《公约》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新路径: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中国、美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伊朗及部分非洲国家等共46个国家作为首批签约方在新加坡共同签署了《公约》,此后该《公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随着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完成《公约》终于开放签署,国际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将成为国际商事诉讼、仲裁之外,具有可执行性的第三类争议解决方式。

“在多边主义备受压力的当下,《公约》是支持多边主义的有力声明,”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签署仪式上致辞说,现有的多边机制不尽完美,亟需改革以确保反映政治经济现状。他指出,《公约》在诉讼、仲裁之外,弥补了国际争议解决中跨境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空白。

此前,中国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在8月1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提到,过去4年,中方积极参加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工作,《公约》宗旨同中国倡导多元化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精神是一致的。

事实上,中国已经开始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去年3月,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从事“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来说,《公约》将带来重大利好,孙巍律师指出,在“一带一路”争端中,省钱、便捷、不伤和气的调解是最佳解决方式,而《公约》是强制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将起到提高调解协议信赖度的作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蔡晨风表示,“从我们的经验来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企业间跨境纠纷,90%以上都是自动履行,甚至这几年都是100%自动履行。”

新思想:促成调解需加强文化交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告诉记者,调解要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发挥更大作用,必须加强文化沟通交流,妥善处理文化差异。如果文化差异不解决,双方当事人彼此不信任,就很难达成国际商事纠纷和解协议,没有达成就不可能有执行。

受不同政治、历史、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独有的文化特性,文化差异可能存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全过程,影响到当事人对争议的态度、争议解决的价值取向、思维和决策方式、调解中的沟通方式等方方面面。

可以说,国际商事调解的过程,本身就是不同文化发生交流与碰撞的过程,也是调解员对不同文化进行解读与协调的过程。

中国古有“和气生财”的理念,是一个具有悠久调解历史基础的国家。现如今,中国正在推动“一带一路”的实施和经济全球化,中国应当并且能够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王承杰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长期从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机构,除了继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纠纷,同时也应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补充。”王承杰指出。

谈及如何帮助解决文化差异,王承杰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需要担负起一定责任,加强国际争议解决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尽可能加深国际商事主体间的相互理解,进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彼此信任,达成和解。

新挑战:中国商事调解任重道远

《新加坡调节公约》规定,本《公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并规定,本《公约》应于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后六个月生效。

这意味着除签署外,《公约》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后才可对其生效。此外,尽管已有4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公约》还应至少在三个签署国落地才可生效。

为使《公约》更好地在中国落地,商务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成立了课题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课题小组负责人刘敬东告诉记者,未来一段时间,还有协调立法、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和预案,应对《公约》可能带来的挑战,以及研究制定商事调解法等一系列任务要完成。

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人民调解法》,打破了调解立法的空白,却尚无一部专门关于商事调解的法律,部分国内制度还不配套,刘敬东提出,在全国人大批准《公约》之前,法院执行部门等司法领域可以先行先试,为商事调解立法做好准备。

《新加坡公约》被誉为国际调解发展史的一大里程碑,将对国际争议解决产生深远影响。加入《新加坡公约》有利于改善缔约国的营商环境,彰显对外开放形象。

“虽然中国目前存在商事调解立法缺失,商事调解实践不成熟,与公约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但这些都不应该成为中国不加入公约的理由。相反,中国应以加入《公约》为契机,不断完善商事调解制度,为‘一带一路’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提供更有力保障。”孙巍律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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