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社会抚养费
又称“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 焦点
征收单位擅自收取“上环押金”
征收单位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审计结果呈现出自由裁量权“乱象”,各县普遍人为决定分期缴纳的首付标准(按规定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罚款标准,甚至自行增减“上环押金”等收费项目、未下决定书就违规征收。
由此导致征收标准不统一。例如重庆5县,首付最多的征收3.20万元,最少的未征收。2009年,铜梁县安居镇对23人办理了分期缴纳手续,但截至审计时,该23人的首付金额均为“0元”。
湖南部分县则擅自增设收费项目。2009年至2012年5月,凤凰县沱江镇、阿拉营镇、官庄乡3个乡镇自行增设上环押金等收费项目,共计收取58.02万元。沅陵县明溪口镇和沅陵镇自行增设违约金、计生投入费、赞助费等收费项目,共计收取47.09万元,所收资金直接用于自己的经费开支。
而据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规,没有任何规定必须上环,每个妇女都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避孕方式。那么这个“上环押金”显然是乱收费。
派出所截留费用设“小金库”
审计发现,45个县社会抚养费的财务管理普遍不规范,甚至存在公款私存、白条报账等问题。
初步统计,45县未按规定上缴国库的社会抚养费,约达31941.65万元。未上缴国库的社会抚养费,多被当地截留、挪用、坐支。初步统计挪用金额约达2397.68万元。
例如未上缴国库金额最高的湖南5县,征收单位截留、坐支了1043.72万元,其中的932.50万元,被新化、湘潭、沅陵等3个县,用于乡镇工作经费以及招待费、奖金补助等支出。
云南5县挪用社会抚养费约达621.23万元。云南会泽县金钟等5个派出所,未将计生部门转拨的122.9万元计生经费纳入法定账簿核算,私设“小金库”。截至2012年5月底,已支出122.84万元,用于车辆修理、接待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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