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爆料北大淫乱:65名女服务员不堪骂名离职

 
Comment(s)打印 E-mail 北京青年报  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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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被告代理人

北大无权起诉邹恒甫

对于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起诉,邹恒甫的代理人表示,北大和梦桃源公司根本无权起诉邹恒甫。因为邹恒甫微博批评的是北大个别教授有生活作风问题,如果侵犯名誉权也应该由个别教授起诉,北大无权起诉。

该代理人还称,即使北大有资格起诉,其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在本案中是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行政管理机构不享有名誉权。邹恒甫发表上述微博的本意是批评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并没有损毁北大名誉的主观恶意。邹恒甫的微博也没有造成北大招生减少、国家投资减少等任何损失。

对于梦桃源公司的起诉,邹恒甫的代理人说,邹恒甫的微博批评的对象并不是梦桃源公司,只是在批评北大个别教授生活作风问题时提到了梦桃源公司的个别女服务员,梦桃源公司也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邹恒甫一方在法庭举证中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其微博中所说的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女服务员性交易的直接证据。对此在法庭询问中,邹恒甫的代理人表示,邹恒甫曾去过20多次梦桃源餐厅,在微博中的言论都是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但对于法院询问其是否有证据提供时,被告邹恒甫的代理人表示,“有证据,但不提供。”

邹恒甫的代理人说,邹恒甫事件之后,其本人收到了很多知情人反映北大个别教授生活腐败的材料,但是他们并不打算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因为邹恒甫微博的本意是善意批评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而不是揭露个别教授的隐私;邹恒甫关注的是中国教育的未来,而不是公众的好奇心。邹恒甫一方认为,法院应驳回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邹恒甫代理人的这一说法,北大代理人表示“这是我经历的一次最诡异的庭审”,邹恒甫一方面坚称其有证据,一方面又不向法庭提交,即使到了法庭上也没有任何认错道歉之意,所以他们坚决要求邹恒甫公布所称的北大个别领导、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的证据,如果邹恒甫能够提供上述证据,北大愿意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如果邹恒甫不能提交这方面的证据,北大则要求邹恒甫为其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由于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邹恒甫代理人

“北大的包容哪去了?”

邹恒甫代理人强调,北京大学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本案的起因是邹恒甫批评了北大的个别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北大和少数教授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因此本案中北大是行政主体不享有名誉权。

邹恒甫代理人指出,邹恒甫作为曾在北大任教多年的知识分子,正是因为对北大的热爱,才希望通过善意的批评提醒北大的管理者对个别教授的生活作风问题予以警醒。历史上北大以“包容”立校,而今天北大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武器对待校友的批评。代理人说,希望北大有所担当,而不是去计较名利名誉。不管北大如何对待批评言论,监督权和批评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借口维护公共服务机构的名誉权,对公民的网络监督加以限制,公共权力将缺乏监督。(记者 李罡)

争议焦点

昨天,主审法官对北大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总结出的6个争议焦点是:

1. 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

2. 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3. 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

4. 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5. 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

6. 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

针对上述6个争议焦点,邹恒甫的代理人和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代理人激辩了四轮。

(原标题:邹恒甫称有证据 宁输官司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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