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十三年(1938年)二月二十八日日军华中派遣宪兵队《关于南京宪兵队辖区治安恢复状况的调查报告(通牒)》。报告中第十一项内容,记载了昭和十三年(1938年)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南京地区慰安设施状况。其中包括南京、下关、句容、镇江、金坛、常州、丹阳、芜湖、宁国等8地日军数量、“慰安妇”人数、“慰安妇”一人所应对士兵数、“慰安妇”构成、一旬内利用慰安所士兵人数等情况。 |
档案发现慰安妇采购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档案公布了有关伪满中央银行资金部外资课关于“慰安妇”采购资金电话记录。档案中明确指明涉及的资金为“采购慰安妇资金”,档案记载了从1944年11月到1945年3月4次用于采购“慰安妇”的资金为53.2万日元。“这表明日军实施‘慰安妇’制度是日本的国家行为。”研究馆员王放说。
1944年日军爪哇宪兵队形成的《宪兵月报(一月)》,记载了日本士兵擅自外出到军队慰安所寻欢,被通报并口头教育处理的情况。“这件档案向我们透露了1944年日军在印尼的爪哇设有军队慰安所的信息。”王放说。
最早研究慰安妇问题的上海师范大学教授苏智良说:“档案中记载在爪哇地区设有慰安所情况,可见凡是有日军的地方,无论是在中国还是东南亚都有慰安所的存在。”
朝鲜“慰安妇”被日本妇女殴打
这次档案还记载了朝鲜人“慰安妇”的情况。档案记录称,一日本妇女窃取朝鲜人“慰安妇”手表,并殴打“慰安妇”致伤;黑河陆军官舍一角慰安所20名“慰安妇”全是朝鲜人,受“国家总动员法”约束来到这里。
王放说:“档案中‘国家总动员法’几个字成为日军强征‘慰安妇’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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