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法确认事实有哪些?
周军辉带被害人至柳情缘卖淫获取钱财,并曾打过其脸部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溜冰时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唐慧之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3、复核时出现哪些新证据?
被告人秦星在押期间曾制止同监人员自杀,或属立功表现
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院,由湖南省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2013年7月,新京报记者曾就“唐慧案”进行采访,秦星是否构成立功一事,是指秦星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曾有一次救人的经历:一位叫周兰兰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上吊自杀,被秦星和另一位名为汪婷的在押人员救下。与秦星一起救人的汪婷因此被加分,并被永州中院减刑两个月。
2013年7月,新京报记者看到了看守所内的原始视频、周兰兰承认自杀的讯问笔录、值班民警的交接班记录、13名同押人员的签名笔录,以及湖南省调查组的现场调查视频。
上述材料显示:6月12日17点30分左右,周兰兰扶着墙面缓慢走进放风场的厕所内。十几分钟后,位于监室内的汪婷、秦星突然冲向厕所,随后,其他在押人员也冲向了厕所。众人把周兰兰抬到监室的通铺上。
视频接近末尾,一名叫胡志琼的女在押人员从厕所内取出打了结的黄色囚衣。
永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曾分析,如果秦星被认定有立功表现,在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原则下,秦星极有可能被改判死缓或者无期。
■ 回应
唐慧:无法接受事实
昨日中午,唐慧告诉新京报记者,她无法接受上述事实,接下来会找律师代理相关案件。
唐慧说,案子至今已经8年,自己现在身心俱疲。在情感上,她认为,上述被告人伤害了女儿,虽然没有致死,却比死更可怕。“女儿现在总是自暴自弃,经常发脾气或者心情不好。孩子以后都没有幸福了。”
此外,唐慧认为,周兰兰疑似自杀当天,是秦星当值,就算是秦星救了周兰兰,也是秦星的责任,而非立功表现。
“唐慧女儿案”当初的代理律师甘元春认为,周兰兰是否自杀及秦星是否救了周兰兰,要在重审时查清楚,如果秦星有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反之,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们要尊重最高院的生效文书及司法权威”,甘元春说,从法律角度看,“唐慧劳教案”与“唐慧女儿案”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不能因为“唐慧劳教案”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唐慧女儿案”的处理。“一切应该尊重事实,依据法律处理。”
秦星的哥哥秦军表示接受最高院的复核,并期待重审时的公平公正。“一切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他说。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秦星被判死刑后,其哥哥秦军及父亲等家属一直在上访,他们认为对秦星的量刑过重,应认定秦星在监狱内的立功表现。(记者 邢世伟 周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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