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通告:外逃贪官12月1日前自首可轻罚

 
Comment(s)打印 E-mail 北京晨报  2014-10-11
调整字号大小:

Read in English

 

犯罪较轻的可免处罚 拒不投案自首将严惩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10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凡在今年12月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回国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通告特别指出,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继“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后,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重要追逃举措。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截至10月10日,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记者 何欣)

分享到:

Go to Forum >>0 Comment(s)

No comments.

Add your comments...

  • User Name Required
  • Your Comment
  • Enter the words you see:   
    Racist, abusive and off-topic comments may be removed by the moderator.
Send your storiesGet more from China.org.cnMobileMobileRSSRSSNewsletterNewsle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