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狱一在押犯就医时脱逃

 
Comment(s)打印 E-mail 新京报 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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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逃脱的408号病房。 [新京报 袁静伟 摄]

雷军逃脱的408号病房。 [新京报 袁静伟 摄]

病房离护理站仅10余米

此次脱逃事件的事发地,武汉市汉阳医院,系一家三级乙等医院。同时,它还有另一个标签:公安定点医院。

据该院一工作人员介绍,雷军所住病房为408室,病房内共有三张病床,雷某所在的病床号是21号。

一位其他病房住院患者回忆,原本408室内还有别的病人,自雷军来了之后,就被调到了其他病房。而在雷军住院治疗期间,该病房内仅有雷军一人,以及看管他的狱警。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408号病房与护理站仅隔一个房间,距离仅10余米。

监控并未拍到其脱逃身影

新京报记者实地走访发现,医院东北东南两侧,各有两个供车辆进出的大门,此外还有一个仅供行人通行的小门。记者自医院东北侧大门进入,沿途发现多个监控摄像头。经多方确认,雷军就诊的科室为泌尿外科,位于该院东偏南的门诊外科楼四楼。而医院内,雷军所住的门诊外科楼除正门外,左右两侧各有一个偏门。在该楼一楼大堂,除角落处有一个监控摄像头,两侧偏门附近并没有安装摄像头。

医院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门诊外科楼共有2条步梯,分别位于走廊的两端。4楼走廊两端均有监控摄像头,但步梯通道内并未见到雷军身影。一位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事发时为凌晨,医院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直到24日上午,警方来到医院调查时,才有所了解。而相邻病房多数病患则表示当晚未发现有异样。

医院工作人员介绍,警方在事发后调取了医院的监控录像,录像里,雷军脱逃时段一楼大厅没有人经过。“可能是从两边的门跑的,”但医院东北东南两侧大门附近的监控,也没拍到他。

父母:对儿子脱逃不知情

在赤壁市蒲纺桂花树社区一单元房内,屋子光线暗淡,70平米的面积里摆放着老式家具,地板干净整洁。雷军年过七旬的双亲就住在这里。

在邻居的印象中,雷军是个惯犯,一名邻居说,雷军经常进号里,有很长时间没有看到过他。现年四十多岁的雷军育有一女,其父为针织二厂退休职工。

雷军母亲现年70岁,她告诉新京报记者,儿子曾在部队服过一年多的兵役,但最后因吃不得苦离开。结婚后又与爱人离异,雷军至今已经7年没回过家,“女儿由我们带着,走的时候女儿才七岁。”“他身体也不好,之前手术花了5万多,今年又是2万多,钱都是从家里汇过去的。”雷军母亲表示,自己对雷军的脱逃并不知情,家人也是警方上门后才了解到原委。

“全国通缉他了,回来搞啥子,回来也害人,回来我也要报警。”雷军父亲撂下狠话。

截至发稿前,9月25日晚8时许,有关部门消息称:武汉警方连夜调看城市监控录像,已锁定雷军逃跑线路。雷军脱逃后,乘出租车向武昌方向逃走,到达武昌火车站航海饭店附近消失。

■ 追访

越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雷军作为在押的罪犯,在依法被关押期间出于摆脱监管机关监管的目的脱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脱逃罪,应当就该行为依法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雷军的减刑已经被采纳生效并予以执行,因此,雷军的减刑不会由于其在减刑决定生效后作出的行为而受影响。也就是说,雷军的减刑依然有效。

韩骁认为,狱警在看押犯人期间,犯人越狱,应当依照监狱内部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当事狱警涉嫌刑事犯罪,由于雷军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满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在本案中狱警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林斐然 袁静伟 肖鹏 张建斌 实习生 王永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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